华南师范大学生物光子学研究院/党中央精神 2022-01-19 08:11:2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生物光子学研究院 点击: 收藏本文
吴建雄 吴谨
2022年01月18日 来源:光明日报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反腐败融入管党治党全局的战略设计,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党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坚韧和执着,继续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是要将正风肃纪反腐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约束、促进治理成效贯通起来,用好“四种形态”,深化标本兼治,把惩治的威慑力与制度的约束力、政策的感召力、文化的影响力叠加起来,一体推进,同向发力。
1.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就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党中央也正在持续纠治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惩处涉黑涉恶“保护伞”。这不仅表明了对腐败现象依纪依法坚决查处的鲜明态度,更是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反腐败取向,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提供了法治遵循。
严格执法强调有贪肃贪、有腐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法律的本质在于惩恶扬善,确保社会秩序公正运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现实生活中,腐败则是对法治的最大挑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官大官小,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和制裁。因此,坚持严格执法的法治特点就在于让腐败无特权,让反腐无禁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通过不断加强反腐败职能部门的执法办案力度,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刚性的特质不断彰显。
公正司法强调程序正义、实体公正。程序正义是反腐执法司法的基础。查办腐败案件,不仅要合法,还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处分、判决过程的公平、公正。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的评价标准,健全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遵循调查、审查工作规律,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体公正是反腐执法司法的主导。执法司法机关掌握和行使职权的目的,在于公正而准确地查明腐败事实,运用纪律法律恢复被腐败扭曲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党纪政纪、执法司法都要以执法对象的平等性和追求案件的真实性为价值目标。执纪执法和司法活动要以纪律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办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反腐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就要坚持健全法规、完善机制
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设定权力、规范权力、约束权力、监督权力,是抓住“关键少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健全法规、完善机制关键在于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实施。要以宪法、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干事有效、于法周延的原则,健全已有的法规制度,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加快形成覆盖党领导和执政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规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等权力的制度体系,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
健全法规、完善机制需重视制度治理和监督约束。要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把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实施规划的基础性建设,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防止腐败扩散蔓延,既要靠依规依纪依法惩处,又要靠制度治理和监督约束。一方面,建立健全制度,明确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另一方面,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其他监督贯通融合,使党员干部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要求,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习惯规范、公正、干净地用好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与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监督监管结合起来,把巡视巡察与推动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做实以案促改,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等,取得了明显成效。
3.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就要坚持惩教并举、德法结合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有多方面的因素,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干部自身的思想、党性、人格。与腐败较量,就是与理想信念动摇较量,就是与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较量。因此,要坚持惩教并举、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的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
惩教并举注重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这是连接“不敢腐”与“不想腐”的重要纽带。要充分认识“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既要用霹雳手段尽早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又要严管厚爱、惩戒挽救来“正歪树”“治病树”,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挽救一批、警示一片的治本作用。
法德结合强调要坚定理想信念。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坚定的理想信念不可能凭空产生,也不可能轻易坚守,必须保持理论上的清醒、行动上的自觉和观念上的及时更新。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基石,只有真信马克思主义,才能有坚定的信仰。因此保持坚定的信仰,就要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情况下,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使理论学习的过程成为思想提纯、灵魂重塑的过程,成为拒腐防变、防微杜渐的过程,用信仰追求打造“金刚不坏之身”,坚定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努力奋斗的决心。
4.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要纪法贯通、同向发力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要打通三者内在联系,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不敢”“不能”“不想”的内在联系,阐明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当前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蕴含着纪法贯通、同向发力的法治逻辑。
纪法贯通、同向发力就是要突出“纪律防线”和“法律底线”。纪律防线和法律底线,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双重保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需要党纪与国法同时发力、功能对接、互为支撑、互相衔接。要突出纪在法前,让国法成为党纪的坚实依靠,成为管党治党的坚强后盾。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违法”必先“违纪”,逾越法律底线必然是对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结果。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才能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意识到党规党纪的重要性,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坚守纪律红线,在“国法不可违”与“党纪不可破”的交集内严格要求自己,并履行相应职责。法律是治国之利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国法主要针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党纪则在党员的作风、行为、纪律等方面有更强的约束力。“纪法贯通”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这两条线连接起来,以党规党纪作为规范全体党员的准绳,以国家法律作为普通公民遵守的底线,共同约束广大党员干部,促进二者有机衔接,使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共同发挥作用。
纪法贯通、同向发力强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协同性。强化“不敢腐”的震慑要一以贯之,如果没有惩治这一手段作后盾,或者惩治的力度不够,教育就不会有触动,制度就不会有威力。强化“不能腐”的约束要落细落小落实,日常监督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忌贪大求全。强化“不想腐”的自觉要入脑入心,常态化开展党性教育、警示教育和政德教化,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协同有赖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之事,需要各级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全方位、全过程领导。特别是在不能腐的制度建设、不想腐的思想教育方面,更多要靠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的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强有力的正风肃纪反腐强化“不敢腐”的震慑,要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党组织把主体责任落实落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协同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出台相关工作办法,深化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并使之成为常态。
(作者均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学基地研究员)